浙江,台州。邬先生存了2笔存款共2250万元,定期一年。到期后邬先生去存款行取钱,却被告知他持有的存单是伪造的,柜员当场报警!
邬先生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,积攒了一定的财富,部分闲置资金不打算再投入生意中,毕竟投资生意是风险与财富共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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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调研,邬先生准备将钱存为定期存款,这样既无风险,还能有利息可赚。
邬先生在参加一个酒会时,经过朋友的介绍,认识了某行的负责人邹某,两人谈的颇为投机,而且邹某工作的某行离邬先生的公司很近。
几天后,邹某约了邬先生和介绍他认识的那名中间人一起吃饭,期间邹某说他们行有存款任务。
为了完成揽储任务,该行对大额存款除了有正常存款利息外还另有补贴,如果在他们行存款挺合适的,可比投资其他生意稳妥多了。
正可谓说者有心,听者有意,邬先生最近正想将一部分闲置的资金存为定期。
他让邹某将详细情况介绍给自己,如果合适,他可以为邹某完成存款任务。
其实,邬先生根本不知道,这一切都是邹某和中间人特意安排好的。于是,邬先生在邹某的推荐下,决定将全部闲置资金存在邹某处帮他完成存款任务。
隔天,邬先生去了存款行,通过邹某在该行开立了新的账户,又在邹某指定的柜台窗口办理了1800万元的存款。
存款期限一年,利率3.3%,柜员为邬先生开具了一张盖有该行印章的存款单。
几天后,邬先生又向该账户内转入了450万元,柜员仍然出具了存期一年的存单,邬先生在核对了存款金额之后就离开了。
当月,邬先生就收到了由中间人转来的两笔共170万元的存款贴息。邬先生觉得这次遇到了真朋友,之后还不断的请中间人吃饭。
存款到期,邬先生想将钱转出来用在其他的地方。他联系中间人说明了情况,中间人却吞吞吐吐的表示希望邬先生推迟取款。
并承诺,可以先给邬先生一笔利息,随后中间人又陆续转给了邬先生140万元的利息。
但邬先生对这两笔存款有了其他的用途,并不想推迟取款。他多次联系中间人,中间人却让他找邹某,可邬先生联系邹某他却不接电话。
邬先生终于意识到存款可能出了问题,他立马赶到存款行取钱。
柜员接过存单,经过查询却没有查到该存款的底帐,经仔细检验后,发现存单竟然是伪造的。
邬先生不相信,解释说两笔存款都是该行负责人邹某帮忙办理的,并当场联系邹某,柜员表示邹某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来了,他们也联系不上。
邬先生认为,存单是在该行柜台办理的,自己一直精心保管,没有任何人接触过存单,要说存单是假的那也是存款行作假,于是双方同时报警。
警方介入后,很快就查清了事实,原来这是该行负责人邹某和中间人一起做的骗局。
邬先生的两笔存款在邹某指定的柜台办理时,柜员将两笔共计2250万元全部划入邹某指定的账户。
并向邬先生出具早已准备好的假存单,后续为了不让邬先生怀疑有假,向邬先生支付了170万和140万元两笔所谓的贴息。
邹某和其他嫌疑人被抓后,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邹某、中间人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伪造金融票证罪,吸收公众存款不入账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而邬先生的存款却追不回来了。邬先生经过和存款行多次协商,在讨要无果后将存款行起诉!
一、邬先生认为,邹某将自己的存款划入个人账户,作为普通储户自己根本无从知道。
2250万元的存款单系伪造,自己并非专业无能力辨别真伪。柜员出具假存单与储户无关,所以存款损失不能由自己来承担。
自己是在该行营业时间、营业场所将存款交由该行柜员办理的业务,存款受遭损失是存款行监管不到位导致的。因此该行应当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。
二、对此存款行辩称,邬先生的存款并未进入该行系统入账,而是进入了邹某指定的个人账户,因此该行与邬先生不存在储蓄存款的关系。
该行有严格的规定,禁止非法贴息,是邬先生贪图高额贴息上了骗子的当。
邬先生对存单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,存款后没认真查询存款账户,对存款没有进入存款行的系统毫无察觉。
邹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,邹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,其行为和存款行无关,邬先生应该向邹某等犯罪嫌疑人追讨存款,该行不应对邬先生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。
三、一审经审理认定,邹某的作案地点是在该行,划走邬先生存款、出具假存单皆是在该行柜台,该行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。
《商业银行法》第六条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
储户存钱,柜员从营业窗口递出假存单,该行事后没有发现,也没有及时采取止损措施,说明该行监管缺失。
高息揽储属于违法违规,作为存款人贪图高息,额外收取的利息并非是该行的定期存款利息,邬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,对存款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。
最终判定,存款行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邬先生因有过错需承担10%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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